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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,寻求知产保护最优解!

“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,感谢检察官查明事实、维护我们的权益,也让我们认识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。”近日,慈溪市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了一家商标被侵权企业送来的锦旗。

事情要从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说起。2022年7月,当地某大型企业A公司发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购买的某品牌设备维修频率异常,随机抽检后发现多台设备并非该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C公司原装生产。于是A公司和C公司联合向公安机关控告B公司。

经权利人鉴别发现,假冒设备从外观上看与正品无异,机身也都标有品牌商标和设备序列号、二维码等防伪标识。那么,涉案的设备都是原装的吗?B公司又是怎么假冒的呢?

原来,甲某是C公司宁波区域行业专员,负责宁波地区C公司品牌设备的销售业务。2013年,甲某成立了与C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B公司,B公司就是以定制设备的名义,通过更换设备核心零部件,拼装生产假冒设备的。“因为B公司有自己的品牌设备,生产、销售假冒的C公司品牌设备的同时,也生产、销售自主品牌设备,仅从销售发票难以对设备是否侵权进行区分和甄别,而且B公司出售的C公司品牌设备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,交付时设备情况已基本难以还原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。

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有痕迹!”为此,检察官梳理了涉案的上百份销售合同和资产登记表,结合销售时间、设备编号、维修记录等,不放过任何细节,认真甄别,终于查明涉案侵权设备的数量。

为了有效保障C公司的合法权益,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及时通过书面告知、电话联系等方式,告知C公司相关诉讼权利,为C公司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。案件提起公诉前,检察官又与甲某及C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,明确了甲某的赔偿意愿及C公司的具体诉求,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赔偿谅解。

为防止B公司进一步实施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,C公司对B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希望通过经济惩罚避免B公司再犯罪。为了消除C公司的顾虑,法庭审理阶段,检察官继续参与庭前调解,最终督促B公司及甲某出具承诺书,表明不再实施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,C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状、双方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。

今年2月,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,B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甲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
为了避免A公司和C公司再次遭受损失,检察机关针对两家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技术检验、人员管理、规章制度等风险隐患,通过风险提示函、书面检察建议等形式,提出针对性的建议,帮助企业堵漏建制,提升防范能力。

“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。一年来,慈溪市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10人4家单位,依法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,通过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,提高知识产权检察法治化、专业化、科学化水平,从而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。”慈溪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编辑:曾嘉


宁波晚报
2024-04-26 18:58:07
来源 宁波晚报